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全市“六稳”“六保”工作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本院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本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本院执行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四、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此类失信被执行人,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春雷行动”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力量重点执行中小标的案件、涉民生案件、涉金融案件,涉黑恶财产案件,对四类重点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
本院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向本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712-3223079(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特此公告
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