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典型事故案例应城机动车行经无灯控的路口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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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23 8: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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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17时许,何某某(应城市黄滩镇飞跃村大何湾人)驾驶鄂KJ6**0小型轿车,沿应城市纵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应城市横八路由西向东直行陈某某(应城市郎君镇兰西村小湾人)驾驶载乘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程某某的鄂K6X**2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驾驶员和所有乘坐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办案民警调处,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乘坐人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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