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为诈骗犯助纣为虐,看把你“刑”的——应城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利用信息

  • 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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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3 8:44:19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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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曹某敏等7名被告人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对被害人实施“套路引流”,非法获利11万余元,现均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曹某敏伙同被告人袁某合伙在应城市“宇洋创业园”三楼经营“不问西东文化传媒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先后聘用被告人丁某依、王某飞、张某、吕某玉、周某作为员工。该公司开展的业务模式是:在上家微信群中“接单”后,安排员工使用公司购买的抖音账号并将该账号包装成“男性”或者“女性”,在互联网软件“抖音”平台上,有针对性的选择抖音用户,采用固定的“话术”将其“引流”到发单方所指定的微信号上进行“贴粉”(即为该微信号添加好友)从中牟利,为发单方指定的微信号每贴一个“粉”,曹某敏、袁某可以获利1.8元至2.1元费用。截止2021年3月10日,曹某敏获取网络犯罪团伙的转款共计11万余元,向袁某转账70817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其他费用。经查,丁某依2020年12月份“引流”的被害人聂某被上游犯罪团伙以婚恋交友的手段诈骗8308元。

        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应城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七名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及提供指引访问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敏、袁某经营“公司”,利用返点款向其他参与成员支付工资和其他费用,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丁某依、王某飞、吕某玉、张某、周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曹某敏等七人一年有期徒刑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因而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是“助纣为虐”,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样的侥幸心理要不得,其结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不论是诱人犯罪还是诈骗他人,其引人入套的手段五花八门,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已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刑事犯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拒绝不明虚利诱惑,以免被犯罪分子抓住投机、暴富心理展开诈骗活动。同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家在择业、就业时,要擦亮双眼,坚守原则底线,明辨是非曲直。切勿像该案被告人一样因一时贪念便铤而走险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最终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既害人又害己。

         防骗小推荐:为更好保障群众利益,小编在此推荐一款由国家反诈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联合研发的“国家反诈中心”APP,其具有诈骗预警、快速举报、身份验证、报案助手四大核心功能,可以有效保护您和家人个人信息的绝对安全。守好群众的钱袋子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目标与追求。我们不仅要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要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携手接种“反诈疫苗”,增强自身反诈免疫能力,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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