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湖北应城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 旧 情 未 了
楼主回复
  • 阅读:1149
  • 回复:0
  • 发表于:2021/11/3 8:45:51
  • 来自:湖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应城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近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曹某敏等7名被告人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对被害人实施“套路引流”,被分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曹某敏伙同被告人袁某合伙在应城市“宇洋创业园”三楼经营“不问西东文化传媒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先后聘用被告人丁某依、王某飞、张某、吕某玉、周某作为员工。

  该公司开展的业务模式是:在上家微信群中“接单”后,安排员工使用公司购买的抖音账号并将该账号包装成“男性”或者“女性”,有针对性的选择抖音用户,采用固定的“话术”将其“引流”到发单方所指定的微信号上进行“贴粉”(即为该微信号添加好友)从中牟利,为发单方指定的微信号每贴一个“粉”,曹某敏、袁某可以获利1.8元至2.1元费用。截止2021年3月10日,曹某敏获取网络犯罪团伙的转款共计11万余元,向袁某转账70817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其他费用。

  经查,丁某依2020年12月份“引流”的被害人聂某被上游犯罪团伙以婚恋交友的手段诈骗83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七名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及提供指引访问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敏、袁某经营“公司”,利用返点款向其他参与成员支付工资和其他费用,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丁某依、王某飞、吕某玉、张某、周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廖佳)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