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事发张港!天门男子好心助人,最后却成了被告.....

  • 爱我毁她你好吊i
楼主回复
  • 阅读:160
  • 回复:0
  • 发表于:2021/12/25 11:12:54
  • 来自:湖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应城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天门市张港镇某村村民余某林准备到天门城区办事,途中正巧遇上同村村民余某成开车前往天门城区,遂要求乘坐便车,余某成欣然同意。




车辆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使余某林、陈某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某林无责任。




余某林受伤后,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7月6日,余某林将陈某、陈某所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以及余某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害费用合计11万余元。





案件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余某林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余某林受伤,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天门法院确定余某林的损害后果由陈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余某成承担60%的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




《民法典》施行后,对“好意同乘”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保护车辆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车辆驾驶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


对搭乘人而言,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对驾驶人而言,在驾驶车辆时,要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因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搭乘人损害的,则不减轻其赔偿责任。









我们虽是老朋友了,但你还没关注我哦!

突发事、新鲜事、新资讯就看天门风




商务合作:18972625242


往期精彩回顾




天门公安最新发布!近百男女上榜(第五批)!
天门公安最新公布87人名单(第四批)!
天门又有84人将被注销户口(第三批)!…
天门这52人的户口要被注销了(第二批)
天门农行与华泰中学联手打造智慧校园
天门一“富二代”被判处死刑!.....
最新:天门南站大整治!...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