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鄂Q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来凤县翔凤镇到绿水镇,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边一土坎。
田某弃车步行至其亲属家中闹事,亲属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田某身上有酒味,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当日5时许,民警将田某带至来凤县绿水镇卫生院对其进行血液提取并保存。
经鉴定,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8.87 mg/ ml。另查明,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时持有C1驾照。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田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