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盗窃罪
入狱3次
却屡教不改
出狱后
重操旧业
不仅
多次入户
盗窃他人财物
甚至
撬门入室
抢劫独居老人钱财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近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城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应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出狱后
程某清并未悔改
成天和朋友厮混打牌
因打牌没钱
便入室偷盗
将偷窃作为生计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程某清在应城市城中、城北地区先后5次入户盗窃作案,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2022年3月29日,被告人程某清入户盗窃作案后,仍在找寻作案目标。当其撬门准备进入王婆婆家中偷盗时,撬门声将睡梦中的王婆婆吵醒,被告人程某清慌忙躲至瓦房旁。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监控工程迅速锁定嫌疑人程某清,以其犯盗窃罪、抢劫罪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公安局执行。现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程某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手段
入户抢劫他人财物
还多次入户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查明事实
与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一致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清楚
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清
一人犯数罪
依法应当
数罪并罚
被告人程某清主动交代其在受害人沈某华家的盗窃犯罪事实,属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清在公安机关被追退了部分赃款赃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判决被告人程某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程某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应城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把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全年工作整体布局,将深化平安建设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有效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平安应城、法治应城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