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第十五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生,也可进行登记。已领取兵役证但未被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机构进行核验,直至年满22周岁止。”
兵役登记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参加登记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男性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责任。兵役登记不等于应征报名,如不想报名参军,可只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男性公民如有参军入伍意愿,必须首先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只针对适龄男性公民,女性公民无需进行。女性适龄公民如有参军意愿且符合条件可登陆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