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应城法院: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周峰庭长巧妙化解涉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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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5/11 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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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城法院大厅来了位笑容可掬的女士,她开心的手持锦旗在一旁等待张望,看到民二庭周峰庭长的身影后,三步并作两步跑上前去,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交到周峰庭长手中,感激地说:“感谢您对我们公司这个案件的倾情调解,不断想方设法,尽力释法析理,终于引导促使三家公司达成协议,最大程度减轻了企业诉讼成本,妥善化解了困扰我们多时的难题。”



案情回顾:原告某能源技术公司和被告某科技股份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气化炉一台,指定生产厂家为某锅炉公司,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某科技股份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50万元。某能源技术公司依约与某锅炉公司签署气化炉供货合同,后原、被告因支付合同进度款300万元出现纠纷。应城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某科技股份公司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某锅炉公司为第三人,请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150万元。





案件分配至民二庭周峰庭长承办。周庭长考虑到三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且涉及反诉,遂果断将此案适用普通程序,以便更好弄清案件事实。通过仔细研读卷宗,结合各方当事人诉请,发现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目前确实不需要原订购的气化炉,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会让其蒙受巨额损失。鉴于被告公司依法提起反诉,周庭长决定并案处理,一揽子化解纠纷。为最大程度保护三家企业的合法权益,周庭长积极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分别站在三方当事人角度考虑,最终拟定出一套尽可能满足三方当事人诉求的调解方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某锅炉公司对该方案并不十分满意,认为其所生产的锅炉属个性化私人订制,含各项技术指标,一经生产制作无法转卖他人,被告(反诉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应赔付气化炉生产费用。针对被告(反诉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目前暂不需要原订购的气化炉这一情况,出于情理和为企解忧等层面考虑,周庭长决定先后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的方式,正确引导三家企业换位思考。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得知,锅炉制造中部分材料可作它用,亦可循环使用、废物利用,不存在白白浪费的情况。经充分沟通协调,第三人某锅炉公司同意被告(反诉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只赔付气化炉生产过程中不可逆的损耗费用。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为:原、被告(反诉原告)之间,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应约定解除,由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支付损失26万元,向第三人支付损失300万元。随后,被告(反诉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按时全额履行完毕。

近年来,应城法院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主动将司法办案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来谋划,充分考量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积极推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同时,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认真落实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并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现状,不放过任何一个突破口,想尽办法力促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持续深入为企业营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应城法院

作者:廖佳、张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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