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在应城市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强力整治行动的通告

  • 丶演绎悲伤
楼主回复
  • 阅读:37486
  • 回复:0
  • 发表于:2023/10/23 10:34:59
  • 来自:湖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应城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为了深入推进城市创建工作,营造有序、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应城市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强力整治行动。从严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应城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

    二、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二)从严查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查处劝导非机动车不按道通行;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无证驾驶、违法载人、不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斑马线礼让率大于>95%,非机动车和行人信号灯遵守率大于>90%。

    (三)劝导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车加装遮阳棚、电动车无牌上路行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大于>70%。

    (四)全面清理区域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加快新建、改建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建设工作,确保交通管理设施按国标要求规范设置到位。

    三、相关处罚规定

    (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有关规定的,对违法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100元。

    (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元、记9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清除或者拆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22日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