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注意]应城市人民医院与管理部门狼狈为奸孕妇惨死庸医之手后被抢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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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6/19 1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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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惨死庸医之手,抢尸灭迹毫无人性 亲属维权无辜被抓,草菅人命令人发指 

——我的血泪控诉 

  

各位领导: 

我叫樊雄,是死者陈思娣的丈夫,湖北省应城市郞君镇王桥村村民,今年24岁。今天,我怀着万分悲愤的心情控诉我妻儿是如何惨死庸医之手以及应城市公安干警是如何践踏人权、抢尸抓人的暴行,望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无辜者的人权不受侵犯,以解民怨,还社会公平正义,还法律尊严权威。 

  

2012年2月19日下午5:30时,我妻陈思娣因临近预产期有腹痛感,我与家人遂将她送到应城市人民医院检查。当时,我的妻子是在我及家人陪同下步行入应城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的,护士检查后给我开住院单,让我到医院收费处交纳了2000元住院费。护士告诉我:“孕妇有早产症状。”我问:我的妻子有没有什么危险?护士说等医生来了再说。等了一会,医生来为我妻子做完心电图、B超等检查后,就告知我:“你的妻子需要做剖腹产手术。”我很担心,遂问可否进行剖腹产?医生回答说“可以进行剖腹产”,还说了“等孩子出生后放在温箱里面去”等等。作为家属,我只能听从医生的安排。在做手术前,医生并未要求让孕妇住院观察,也未做细致的检查,甚至连查血、量血压这样的常规检查就没有做,更没有让我妻子输血。我们交了60元包被费后,护士就给我妻子打了针及点滴,用的什么药我们也不得而知,点滴打完后,我的妻子被带进了手术室,我们在手术室外等了半个多小时,医生把我叫进手术室,我当时发现,我的妻子嘴角出血,我遂问医生:“我妻进术室前嘴角没出血,现在怎么出血了?”医生解释说是我的妻子便血,需要立即转院。我妻从手术室被带出来后,我母亲见我的妻子气喘吁吁,咳嗽不断,遂又问了医生一句:“孕妇进去时没有这种气喘、咳嗽的表现,现在怎么这样?医生解释说是“打了麻药所致。”就这样,当晚9:00左右的样子,我妻子被送上了去往武汉协和医院的车,可怜我的妻子及腹中未出世的婴儿,还没等到协和医院,在途中就含冤而死了。 

  

然而,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城市人民医院及卫生主管部门,却把死者及胎儿的生命价值看得比鸿毛还轻,我的妻子死亡的第二天,即2012年2月20日白天,我们只要求院方对活生生的人进院后为什么突然死亡给一个明确的说法,然而,院方的主要负责人却一直避而不见,我们要求查看并复印我妻子进院时的检查结果、进手术室前检查的结果,病程记录等与病历相关的资料,院方也不给予答复,不对死者的死因作出结论,尽管如此,我们家属对此事还是一直采取克制态度,我们只要求院方主要负责人出面接见我们家属,并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行,同时,我们向市卫生主管部门、向市维稳办提出了要求追究医院及相关医生、护士的责任、并向死者家属赔偿50万元的要求,市卫生主管部门、市维稳办、院方一直不给答复,后来,市维稳办、院方非主要负责人会同郞君镇万镇长及杨部长均做我们的工作,要求我们将死者的尸体移到殡仪馆。到了晚上11点,我们亲属无任何过激的言行,且都准备休息,继续等待市卫生主管部门、市维稳办及院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问题,然而,我们等到的却是全副武装的公安干警深夜采用袭击的办法突然进入医院,强行将我妻子的尸体抢走,在抬我妻子尸体的时候,我妻子的岳母及妻子的姨妈就抱住我妻子尸体不让抬,结果惨无人性的公安干警,把二位老人拖了近十米远,尔后往地上摔,接着就强行将我妻子的尸体拖至了殡仪馆,还强行将我的父亲樊望华、我的弟弟樊小雄抓上了警车,此时,我的姨妈邓爱华对公安干警说:“你们不能抓小雄啊,他是个在校大学生,耽误了学业怎么行啊!”我的姨妈就因为这句话,也被公安干警强行带上警车,导致其心脏病发作,昏迷不省,这样,公安干警才把我姨妈丢在医院内科,从此不闻不问。更让人气愤的是,我姨妈在医院内科住院期间,内科有位陈姓主任对她说:“你们不屑闹得,我们医院宁可把钱给得公安局,也不会给你们的。”这种话,不正是应城市人民医院利用强权政治歁压百姓的真实写照吗?堂堂人民医院,为什么如此不珍惜百姓的生命?医德何在?我的父亲樊望华被警察抓上警车带走后,被拘留了15天,我的弟弟樊小雄被拘留了10天,他们只是依法表达了自己的诉求,既没有违法,也没有犯罪,公安机关凭什么有利用权利,侵犯公民人权、非法关押无辜呢?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踏!真是暗无天日啊!公安机关的所作所为,真是令人发指!事发后,连高中生都在网上发帖,指责应城市公安机关的卑劣行径,哀叹死者及家属的可怜。然而,公安机关关押了我的父亲和我的弟弟后,就以此为筹码,对我的其他亲属说:“医院只能赔10万元,最多也只能赔15万元,你们同意也是这么多,不同意也是这么多,你们如果不同意签订协议解决问题,并立即同意火化尸体,就不会放人,如果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同意立即火化尸体,就立马放人。”就这样,在我的父亲和弟弟被关押了4天后,我为了不让父亲和弟弟继续受牢狱之苦,被廹与应城市人民医院签订了医疗争议和解协议书,应城市综治维稳中心作为见证方签了字,我可怜的妻子及未出世的孩子,就这样,被不明不白地强行火化了。这一协议书的条款,完全是由医院事先起草并打印好的,是以公安机关押人为筹码,强加在我头上的,这是强权统治的结果,并非我真实意愿的反映,可怜我的妻儿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这么大的事连个尸检报告也不出,我们老百姓的命就这么不值钱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然而,为什么应城市人民医院不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死者进行死因鉴定,却要急急忙将死者火化呢? 为什么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对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在我妻子入院时,按一般医疗常规及诊疗规范,她们首先应该对我妻子进行住院观察,并对身体进行全面地检查,以发现潜在的隐患,并及时对症治疗处理,如发现疑难情况,还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会诊,并如实向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然而,应城市人民医院的几个当班医生和护士,却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在没有对我妻子进行住院观察及全面检查身体并组织会诊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我妻子弄进手术室,从而出现了活生生的人进手术室,经用药后就气喘吁吁、咳嗽不止直至丢掉了母子二条性命。《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处理办法》强调“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加强科间协作,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可请院外专家会诊”。还强调“临床科室在新病人接诊、疑难病人诊治、危重病人抢救、手术病人围手术期等重点病人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对各项诊疗常规、制度、标准的落实。要注重个人技术水平的发挥,要求对每个病例的诊断分析思路清楚、病程记录规范及时、抢救处理措施得当、对各种预后估计充分。应坚持三级医师检诊、把关制度,尤其要把好重点病人诊治过程的环节质量关。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药剂科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同时,还规定 “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应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主任,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然而,这几个当班医生在发现我妻子嘴角流血的症状后并未及时对症处理与抢救,以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医疗事故发生后,作为死者亲属,对死者的死因理所当然地应该有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看,我们家属有权要求医院给我们复印病历、麻醉记录等等资料,并有权知道死者的死因,这是非常正当的要求,然而,应城市人民医院却将我们的这一权利给强行剥夺了,不仅如此,还动用公安机关对我们进行压制和打击,并以关押我的父亲和弟弟为筹码,强廹我在他们事先搞好的所谓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48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可以看出,应城市人民医院与我所签订的所谓和解协议书,是强权政治的结果,是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 

  

另外,根据卫生部2000年12月19日的对湖北省卫生厅作出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规定的精神,认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医疗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级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处理办法》处罚办法进行赔偿。 

  

鉴此,我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应城市人民医院对我妻子和未出世孩子惨死一案进行调查取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同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赔偿,给死者一个公道,给生者一个正义,给社会一个交待,真正把胡锦涛主席提出的“以人为本”落到实处,严惩哪些败坏共产党名誉、无法无天的国家工作人员。 

  

                             控诉人:樊雄 

                             联系电话:15871261652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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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hunyg
  • 发表于:2012/6/19 23:34:43
  • 来自:湖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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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 Vickey
  • 发表于:2012/6/20 15:32:21
  • 来自:广东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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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 讨回公道!
  
  • 王珊珊
  • 发表于:2012/6/21 20:34:12
  • 来自:湖北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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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之中!!1
  
  • qqid4245861
  • 发表于:2012/6/24 2:28:02
  • 来自:北京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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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事么?怎么都没听说
  • 黑宫路加
  • 发表于:2012/6/29 2:02:53
  • 来自:湖北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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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无语了,实在不行就去武汉,去北京!!!
  • 会上树的猪
  • 发表于:2012/6/29 16:22:47
  • 来自:浙江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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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坚持到底。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是真事的话肯定是官僚给压下去了。建议反应到媒体,用媒体曝光。
  • 会上树的猪
  • 发表于:2012/6/29 16:31:57
  • 来自:浙江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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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顶到QQ微博上去了
  • 心中有ai
  • 发表于:2012/7/23 13:10:15
  • 来自:湖北
  1.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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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太黑暗,迟早完蛋。
  • 应城来鸟
  • 发表于:2012/7/23 22:57:32
  • 来自:湖北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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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湖忧郁哥
  • 发表于:2012/7/24 16:30:38
  • 来自:湖北
  1.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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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一直都蛮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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