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他人债务不还,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长达6年之久,近日,应城市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甘某提起公诉。
1995年8月,甘某做生意向舒某借现金8万元一直未还。2008年10月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甘某未按法院判决还款,舒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甘某采取各种方式回避,拒绝与法院执行人员见面。法院调查发现,甘某于2009年购买小车1辆,在城区购买住房1套,执行人员随即对上述财产予以了查封。上述事实表明,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以其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应城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被告人甘某属故意不履行债务,在法院期间,甘某既不如实申报财产,又故意隐匿行踪。甘某多次乘坐航班和使用银行卡进行高消费,与武汉某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甘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还清了舒某的债务,全额支付了利息,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舒某的谅解,法院判处甘某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债务纠纷随之增加,该案的起诉和公开审判,对那些恶意拖欠债务,有履行能力还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已生效法院判决的行为有震慑作用,也为被恶意拖欠者指明了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