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应城种粮大户买假药受损 保全证据公证 助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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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10/24 14: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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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于2010年承包了116亩责任田种植水稻,为当地有名的种粮大户。为提高粮食产量,徐某向溧阳市当地一家农资站购买了复合肥。谁料,徐某支付货款运回复合肥使用后,发现水稻异常,水稻成熟后稻谷也不饱满,很明显该复合肥是伪劣产品。徐某向省、市等多家质量监督机构就该农资站销售的复合肥申请了质量检测,均得到该复合肥相关数据不达标,为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为此,徐某多次与该农资站交涉,农资站经营者口头上承认了其销售的复合肥可能有问题,但只愿补偿徐某很少部分的损失,双方交涉未果,徐某决定通过诉讼解决该纠纷。

    徐某要求该农资站赔偿其因使用劣质复合肥而导致的损失,但此案的关键是如何确定粮食产量减少具体的损失数额。为此,徐某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其承包的116亩水稻收割作业过程进行保全证据。该案的关键在于只有证明了因使用劣质复合肥而受损的稻田具体产量,才能与正常的稻田亩产量比较得出其减产的相对数额。但争议的焦点是该保全证据公证能不能办?应如何办?最后溧阳市公证处认为:徐某可以对其承包的116亩稻田进行抽样,随机抽出一块长势相对较好的稻田,由公证处派二名公证人员对该抽样稻田的收割、装车、称重等过程进行全程保全,可以间接证明该抽样地块受损稻田的产量,从而为有关部门和人员类比推断出徐某承包的116亩稻田的具体减产数额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该保全证据公证最终为徐某与农资站解决该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切实维护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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