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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原审被告人提出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上诉案,经依法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正式生效。 据了解,2016年11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王某、黄某等人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经查明:被告人王某、黄某等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从襄阳等地购买、运输原材料,先后在大悟、
应城、汉川、江西上高等地非法生产制毒物品“α-溴代苯丙酮”共计290余吨,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暴利。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遂对两名被告人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以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非法生产 、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该院也是首次办理此类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同行中引起强烈反响,江西上高、湖北枣阳等地检察机关先后派人来院进行了学习交流。(孝感日报黄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