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市民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城区机(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决定联合对机(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进行交通综合整治行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动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相关规定及标准,列入本次整治范围的机(电)动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二、禁止利用机(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非法经营、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三、利用机(电)动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
四、驾驶机(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五、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打击。
六、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电)动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擅自改装的机(电)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呼吁广大市民不要购买、驾驶、乘坐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车辆。
应城市交通运输局
应城市公安局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应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应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