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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施行有关情况,修订后的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着力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全流程管理、加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管理和停车管理、加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强化监督和保障等。
下面这张图帮你看懂
新修订的条例到底说了什么
新修订的条例
将对您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小编帮你划重点
一起来了解一下
重点
01
不戴安全头盔要被处罚
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认为,电动自行车通常只是上下班代步,骑行距离短,跑得又比较慢,佩戴头盔太麻烦,自己小心一点就是了。殊不知,危险往往就隐藏在侥幸的背后。
从7月1日开始,公安交警将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款或者警告后,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
(1)首次和第二次违法的,处20元罚款;
(2)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50元罚款。
为什么骑车一定要戴头盔的原因!
请看下面这些案例
02
这些违法行为也将被处罚
除了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会被处罚外,条例规定下列行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罚款,并收缴拼装、改装装置。
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的,处50元罚款,依法扣留车辆。
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有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间,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行为,提升驾乘人佩戴安全头盔率,全力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宁波交警一直在努力。
5月1日开始,交警部门已经陆续在我市部分路口、高架、隧道等处设置了电子警察,抓拍非机动车走高架、走隧道、闯红灯、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抓拍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并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提醒驾驶人佩戴头盔。接下来,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就不是收到提醒短信了,而是会收到违法通知短信,接受相应处罚了。
来源 / 宁波交警
编辑 / 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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