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定了!在公交车上这样行为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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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8/8 8:23:58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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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时

最怕的不是天热人多没座

而是有人连自己的命都不要

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频发生

乘客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

安全驾驶的行为

甚至诱发了

“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

这样的重大交通事故



7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草案)》(下简称“决定”),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共五方面总计10条。内容涵盖责任落实到位、安装隔离设施及监控设施、加强宣传警示、完善奖励机制、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等。


驾驶员有权采取避险措施


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员】遭到侵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可以采取有利于司乘人员安全的避险措施。


驾驶区域应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对新投入运营的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和在用道路公共交通车辆都提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车内、站内贴警示标语


要求在车内、站内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通过车载媒体播放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乘车公益广告,引导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


奖励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同乘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报道。



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决定》明确,非法拦截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强行上下车及其他危害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扰乱乘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实,在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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