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我市印发
《关于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中指出,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措施的通知》(孝办发电〔2019〕42号)中第三条“发挥大病保险功能”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政策调整后,贫困人口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重症疾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合并累加计算,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同时,通知明确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调整后的政策从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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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孝感日报 毛敏 李华雪